【平公资建2026121号】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6-08-14 18:21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

 

 

 

(第标段)

 

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鲁采招标-2026-55

 

 

 

 

 

 

 

 

 

  招 标 人: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招标代理:河南恒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8-410423-04-01-823667),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恒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 9 7084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鲁采招标-2026-55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17547568.7最高限价:17547568.7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第二标段

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监理标

139266.41

139266.41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工程概况:本项目对尧山风景名胜区内部基础设施进行提升,主要包括新建公厕240㎡,改造公厕580㎡,蓄水池建设9座,游客中心扩建1600㎡,游览步道及护栏改造1560㎡,行车道改造3600㎡,迎凤树停车场改造3000㎡,游览步道台阶路提升翻修7200㎡,山门内河道边坡加固工程100m,详见工程量清单

5.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第二标段:监理

5.3招标范围:

第二标段: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5.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5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各项相关标准和规范;

5.6工期:

第二标段服务期限:施工期、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同工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6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后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网页附于投标文件中,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有不良记录,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随时网上查询以上信用信息,有不良记录的,拒绝其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监理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提供2026年1月份以来任意6个月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可查询的养老保险金证明(网络查询页面或社保单位出具的证明均可);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

4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日期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承诺书)。

注: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

2、招标人随时保留查询资料的真实性的权利,如证实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由此导致的投标无效或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

3、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文件下载时间:2026年817日至2026年9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2、下载方式:潜在投标人下载文件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ggzy.pds.gov.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3、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97日084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97日084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鲁山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同时发布,公告期限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MB13186946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15639977222

5.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定标方法为核查随机法。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路西段司法综合楼9楼。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方式:03755076022

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金菊街302号楼1单元11118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15890524510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电话:15890524510

 

 

发布时间:20268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

 

 

 

招标人

名称: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地址: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路西段司法综合楼9楼。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方式:03755076022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恒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金菊街302号楼1单元11118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15890524510

3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尧山(石人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提升建设项目

4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财政资金,已落实。

5

招标范围

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7

招标项目属性

□货物        ☑服务        □工程

8

合同履行期限

按合同实际签订为准

9

服务期限

第二标段(监理标)

施工期、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10

项目地点

本项目位于鲁山县尧山(石人山)风景区内

11

质量要求

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各项相关标准和规范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4

 

踏勘现场及答疑

☑不组织

□组织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5

 

□召开

 

 

16

 

技术偏离

☑不允许负偏差

□允许

 

 

1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与本项目有关的解答、澄清、修改与补充等

 

 

 

18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9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0

投标文件电子版

加密版投标文件1份(.file格式  并按规定进行上传。

 

21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日历天

 

 

 

 

 

 

 

 

 

 

22

投标保证金

第二标段(监理标)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或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小写:2000

3、递交方式:

投标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中的任一种递交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电子化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费用缴纳指南”→“费用缴纳 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中原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缴纳说明单生成的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 “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或错误缴纳。

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②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可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 平 台 ( 河 南省 · 平 顶 山 ) 电 子 化 交 易 系统“电子保函申请”中自主选择承保机构办  理电子保函业务。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绑定、投标文件上传等工作,并充分考虑人为操作和银行异地跨行转账到账的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的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少缴保证金属无效缴纳;

5、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3时59分,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为未缴纳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6、废标项目重新招标时,必须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原缴纳保证金及时退还。

 

2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

。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

 

24

递交投标文件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25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26

 

 

 

 

 

 

 

 

 

 

 

开标程序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加密方式。开标时,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 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②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

③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上传。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2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经济专家不少于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上述规定为一组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委员会完成评审。

 

 

 

 

 

28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及定标方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项目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3-10 名,具体如下。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①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10(含)家,将综合得分前10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②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含)-10(不含)家,将有效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③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 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2、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29

 

最高投标限价

高限价:139266.41

监理费报价采用投标总价进行报价,投标人监理费报价等于或大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报总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注:1.本次报价包含所有设计费用、变更费用等。

2.超出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30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计取,由中标单位向代理机构支付。

 

31

监理费支付办法

预首付款在开工后一次性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其余部分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32

 

其他

本表中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其他出(评标办法除外)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本表中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33

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维护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知情权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告知函”写入招标文件,鼓励中标供应商凭借采购合同申请贷款,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出台的《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的规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原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A、为贯彻落实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的规定,本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关于投标报价评分中给予小微企业优惠的说明: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B、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C、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维护投标人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接收质疑联系方式同招标公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中标人合同签订方式:在线签订(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事项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的通知》(网址:http://ggzy.pds.gov.cn/tzgg/70301.jhtml)

 

 

 

 

34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35

参与同一个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张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6、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7、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36

中标结果告知

在评审结束后进行候选人公示,在定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37

项目相关信息

本项目建设单位: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8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监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采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心以澄清形式公示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截止时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公示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须按照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完成本次监理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其他费用。

3.2.2上述投标报价应被视为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规模、监理工作难度及招标人要求的服务范围,按照招标人在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确定的相关原则、要求及提供的协助,制定人员投入计划,核定本项目监理服务的投入,并据以计算投标报价。

3.2.3监理投标报价范围 :为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 (包括项目概况全部内容)。

3.2.4监理投标报价包括 :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 、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评标办法资格评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提交

4.1.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需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申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1)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时开标。

(2)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5)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1.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如有)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目总监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

投标报价

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2

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监理大纲:65分  商务标:20分   综合标:15分

 

 

 

 

 

 

 

 

2.2.2

 

投标报价(20分)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

投标人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的95%-100%之间(含95%、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予以赋分。

1、评标基准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0%+最高投标限价×50%;

2、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则以最高投标限价的95%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值)/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者得20分;高于评标基准值的,每高1%在20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1%在20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比例计取;

本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

 

 

 

 

 

 

 

 

 

 

2.2.3

 

 

 

 

 

 

 

 

 

 

综合部

(15分)

 

业绩

2分)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监理过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提供合同协议书,日期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服务承诺

7分)

企业在人员配置、管理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结合项目实际及招标人需求做出的服务承诺切实、合理、科学、有保证的得7分;比较合理、有保证的得4分,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缺项得0分。

 

 

履职尽责承诺

(6分)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合理、有保证的得6分;比较合理、有保证的得4分,基本满足需求得2分;缺项得0分。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4

 

 

 

 

监理大纲(65分)

 

 

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8分)

1质量控制有总目标,完全响应文件要求,对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关键部位考虑周到细致,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监理单位内部有完善的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得8分

 

 

 

 

2质量控制有总目标,基本能响应文件要求,对各分解目标能提出相应的控制点,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及预控措施可行,监理单位内部有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得6分;

3质量控制有总目标,响应文件要求不完全,对各分解目标能提出相应的控制点,有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及预控措施,监理单位内部有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得3分,对监理的。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进度控制措施(8分)

1说明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非常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预控方法及手段明确,有进度控制要点,能根据工程和当地施工水平、气候等特点,提出合理施工进度计划,得8分;

2说明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有进度控制要点,提出合理施工进度计划,得6分;

3说明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基本合理,有预控方法及手段,有进度控制要点,能提出施工进度计划,得3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保证旁站监理措施(8分)

1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合理、包括各关键部位设置合理,旁站监理措施详细,得8分;

2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较为合理,包括各关键部位设置较为合理,旁站监理措施较为详细,得6分;

3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基本合理,各关键部位设置基本合理,旁站监理措施不够详细,得3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成本控制措施

(8分)

1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提出造价控制的措施,造价控制的原则、任务及制度合理,要有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合理;措施得力,能运用技术、经济手段、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得8分;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提出造价控制的措施,造价控制的原则、任务及制度,有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措施得力,能运用技术、经济手段、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 , 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得6分;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提出造价控制的措施,造价控制的原则、任务及制度,有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能运用技术 、经济手段、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建议,得3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8分)

1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调对象与目标明确、协调机制与流程设计、针对性协调措施、应急协调预案及协调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合理、阐述清晰、逻辑合理、针对性强的得8分;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调对象与目标明确、协调机制与流程设计、针对性协调措施、应急协调预案及协调保障措施等内容较科学、合理、阐述较清晰、逻辑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6分;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调对象与目标明确、协调机制与流程设计、针对性协调措施、应急协调预案及协调保障措施等内容基本科学、合理、阐述基本清晰、逻辑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7分)

1安全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 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有针对性,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有完善的文明监理、现场监理制度得7分;

2、安全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 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有文明监理、现场监理制度,得4分;

3、有安全控制的方法,有目标,有措施,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监理措施,有文明监理、现场监理制度,得2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合同信息管理

(7分)

1内容齐全,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具体措施;有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对工程延期的管理办法切实可行,根据工程实际,列举信息管理的内容,得7分;

2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具体措施;有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得4分;

3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具体措施;有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有工程延期的管理办法,得2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7分)

1基于项目具体特征(如类型、规模、环境、技术难度等) ,精准识别关键控制环节(重点)和潜在风险点(难点) ,并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理措施等内容分析明确可行,得7分;

2基于项目具体特征(如类型、规模、环境、技术难度等) ,精准识别关键控制环节(重点)和潜在风险点(难点) ,并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理措施等内容分析有偏离的,得4分;

3基于项目具体特征(如类型、规模、环境、技术难度等) ,精准识别关键控制环节(重点)和潜在风险点(难点) ,并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理措施等内容分析明显偏离的,得2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备(4分)

1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科学、合理、阐述清晰、逻辑合理、针对性强的得4分;

2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较科学、合理、阐述较清晰、逻辑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得3分;

3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基本科学、合理、阐述基本清晰、逻辑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的的得1分;

4若有缺项的或不切实可行的得0分。

备注 :1、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的资格审查的证件和评审标准中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再提供原件,全部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扫描件(或图片)不清晰、无法辨认、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2、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社会信用代码后 4 位由大到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前后。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并视为其未履行评委职责,由招标人上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时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审慎研判,并经全体成员同意。并须将否决投标的理由和符合的条款详细写入评标报告中,以作为质疑和投诉答复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签章)。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需明确记录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3.4.3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侯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3.5定标办法

3.5.1定标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3.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3.5.2定标原则

定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3.5.3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10 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组长、招标人、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到场的中标候选人;

2.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专家评标意见建议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3.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核查报告;

4.检查、投放号码球。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检查抽取箱、号码球,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号码球并投入抽取箱。手持抽取箱摇动号码球后,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抽取箱透明面;

5.抽取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先由到场中标候选人代表抽取代码球,再由未到场中标候选人委托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代码球(需戴手套快速抽取,抽取过程无遮挡行为)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应及时将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号记录,并在大屏幕上展示;

6.抽取中标人号码球。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到场的中标候选人再次检查抽取箱和中标候选人代码球,将代码球投入抽取箱。定标委员会代表抽取代码球(需戴手套快速抽取,抽取过程无遮挡行为) ,展示并宣读抽中的代码球号;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人对应的代码球和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签字确认

7.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

8.签字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9.扫描上传定标会议资料至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3.5.4定标核查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核查内容及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条件的有效性

1.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企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

2.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候选人用于承揽本工程的资质证书状态。若其相关资质证书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不得被推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3.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企业公司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及有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记录;

()类似项目业绩真实性与匹配度;

(四)拟派项目团队资质、经验及无在建项目情况;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方案、工期、质量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六)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关键事项。

招标人应将定标核查情况完整记录,并提交至定标委员会。

3.5.5考察、质询

本项目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不再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或质询。

3.5.6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次参与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5.7定标方法

项目定标方法采用 核查随机法 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5.8定标报告及结果公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 3 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3.5.9重新定标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日始,至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日始,至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5.2 支付方式

预首付款在开工后一次性支付至合同价款的30%,其余部分随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最后一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本项目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项目都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二、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设计图纸等。

三、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日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愿意以大写:       ,小写:         服务期限         ,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日历天 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人

 

投标范围

 

 

投标金额

(大写):

 

(小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服务期

 

 

质量要求

 

 

投标有效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日期: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四、投标保证金

 

附保证金缴纳凭证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后附以上人员的相关证件图片或扫描件


(二)拟派项目总监简历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务

 

 

 

拟在

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后附项目总监相关资料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注册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监理员

 

 

 

 

经营范围

 

备注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近年监理过的类似监理项目业绩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人

建设规模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履约情况

 

 

 

 

 

 

 

 

 

 

 

 

 

 

 

 

 

 

 

 

 

 

 

 

 

 

 

 

 

 

 

 

 

 

 

 

 

 

 

 

 

 

 

 

 

 

 

 

 

 

 

 

 

 

 

 

 

 

 

 

 

 

 

 

 

 

 

 

 

 

 

 

 

 

 

 

 

 

 

 

 

 

 

 

 


(二)本项目中拟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用途

自有/租赁

 

 

 

 

 

 

 

 

 

 

 

 

 

 

 

 

 

 

 

 

 

 

 

 

 

 

 

 

 

 

 

 

 

 

 

 

 

 

 

 

 

 

 

 

 

 

 

 

 

 

 

 

 

 

 

 

 

 

 

 

 

 

 

 

 

 

 

 

 

 

 


(三)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


附件3

 

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实际情况填空):

本单位为直接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服务。

本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如是监狱企业,需提供,不是监狱企业无需提供。


投标人基本信息

投报标段:

投标人名称:

公司地址:

资质等级:

投报总价:

项目总监:

注册编号:

项目组成人员:

业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递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