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6-07-22 18:12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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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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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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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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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3 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7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81 (一)投标函................................................................ 81 (二) 投标函附录........................................................... 8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83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3 (二)授权委托书............................................................ 84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85 四、投标保证金.............................................................. 86 五、资格审查资料............................................................ 87 六、设计实施方案............................................................ 92 七、施工实施方案............................................................ 92 八、其他资料................................................................ 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平公资建202610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感知体系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感知体系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代码:2603-410402-04-04-935694)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招标人为平顶山市欣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感知体系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2项目编号:ZR2026-07-01 2.3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域内,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不涉及独立用地;在新华区范围内修缮建筑外立面约20万平方米,在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表面增设电缆架桥等设施;安装智能感知与边缘信息终端设备;实施必要的基础硬件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修缮改造;搭建部署支撑智慧城市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与平台,配套开发多功能应用及支撑子系统,集成深度解析感知、仿真推演、数据智能、统一调度与AI决策等核心平台功能模块等,项目总投资额约为56086.62万元。 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2.6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项目概况全部内容)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工作,以及施工准备、施工(项目主要涵盖房建工程和电子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所有施工工作、运维服务工作(包括数据治理、数据资产登记、高质量数据集的生产)。 2.7工期要求:设计工期为总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建设及安装调试期为36个月,运维服务期12年(建设及安装调试完成后)。 2.8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质量要求合格标准;运维服务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相应资料); 3.2.2资质要求: ①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3人员要求: 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由施工项目经理兼任); ②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③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具须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须出具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④拟派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2.4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作出书面声明),具有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1年的,提供自注册年度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相应资料); 3.2.5信誉要求:投标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息”、“信用中国-信用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查询,对列入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也可将自行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附入其投标文件中(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相应资料)。 3.2.6其它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需具有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单位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截图或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保证明); 3.2.7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成员中具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全部成员签字盖章外,其他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 (5)联合体由牵头人进行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由牵头人缴纳办理,除本文件另行说明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的资料,只提供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相关资料即可。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2)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同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8月1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1时间:2026年8月18日9时00分。 5.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未按要求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本项目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及《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7、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单位: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 2、各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8、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人:平顶山市欣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375-2578008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春华国际茗都1号楼三楼西 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中睿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培培 联系电话:159 3890 0255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公路明博苑小区4号楼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具体内容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 6.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和工程总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设计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成员中具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及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 1.5.3 招标人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的,应征得该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取得招标人的同意,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告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注: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修改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设计实施方案 (7)施工实施方案 (8)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结合市场情况自主进行投标报价(含招标代理服务费)。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标等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其他应附的资格证明材料:根据资格条件要求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签名或盖单位电子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签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上传 4.1.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投标文件至电子交易系统。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途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4.1.4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递交和上传,并标明“修改”字样。 4.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配得上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开标大厅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电子开标,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2 开标程序 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注: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4)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知识产权 7.4.1 投标方应保证,免除第三方对招标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起诉。 7.4.2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和费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1.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如缺项则该项为0分。 2.评审专家根据各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方案,针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3.评审人员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设计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1)设计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注: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合计的算术平均值)。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署名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约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设计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施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其中设计计划工期: 日历天,施工计划工期: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1. 签约合同价 (1)设计费: ; (2)工程费: ; (3)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 。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合同在 订立。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联合体协议;(2)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3)本合同及工程补充合同;(4)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5)补遗、答疑文件;(6) 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9)招标文件;(10)中标人的投标文件;(11)中标通知书等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施工图纸确定。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按施工图纸确定。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本合同适用及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招标文件;(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确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发包人确认的预算书;(10)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约定)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版。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约定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省 市 区 路 号。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约定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电子邮箱: (由承包人提供)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0.5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本合同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承包人须移交源代码、设计文档、数据库结构、API接口规范等核心技术资产。该应用软件的所有权和全部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1.10.6 承包人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承包人自有软件。承包人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完成,满足开工条件后一周内。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满足开工条件后七日内提供满足设计所需及其他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发包人应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负责。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2.5.3若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确认后从工程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2.5.4在发包人银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5.5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外,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4.1.1承包人应当按照前期询比价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过的书面的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组织实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系统集成,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1.2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照发包人或项目需求方的指示及有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4.1.3 为保证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专款专用,承包人需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 区内,选择满足要求的银行开设资金共管(监管)账户,由发包人、承包人、银行三方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6天,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擅自离场大于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经双方一致确认的直接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经双方一致确认的直接损失。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仍拒绝按照程序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直至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正式开工前7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正式开工前7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每人次,并按照程序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人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人员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合格人员,承包人应当更换。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违法违规分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每次收款前,联合体牵头方与成员应当向发包人各自出具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中应明确具体的收款账户、收款单位以及开票单位、开票明细等。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4.9 其他 4.9.1 承包人项目工作过程中,应配合好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友好沟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作缺陷或质量安全等问题,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签订合同后,发包人若有需求或出现设计问题,承包人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在合理时限内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所有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实施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应当完整准确,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尽量减少施工中及施工后的变更。 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要求,进行该项目其他相关文件的编制。 承包人应提供全过程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交底、现场咨询、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内容。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 设计提交成果:设计图纸需通过图审及发包人认可。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面谈或视频会议,审查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图审规定执行。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所有竣工文件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本工程所用设备均应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余条款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未经确认的,不得用于工程;其他内容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政策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常规试验与检验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不单独列项;如承包人常规试验与检验合格,发包方或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再次检测,则试验费、检测费由发包方或相关行政部门承担。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7.1.2 场外交通(施工红线外)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场外交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施工红线内)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非正式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其他内容见通用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测绘、设计相关图纸为准。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项目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相应费用应纳入概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合同条件。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施工合同要求及时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承包人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7.7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7.7.1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治安保卫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8 安全生产责任 7.8.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7.8.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条例,制定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等,承包方自行解决工程治安保卫事宜,并承担相关责任。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本项目分批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承包人提出开工申请,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后开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完成阶段成果交付。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专用合同条件。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除通用合同条件外,需包含设计、施工所有进度计划。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准备、完成情况提供的专项进度计划。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关键路径变化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顺延,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关键路径变化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10000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额(不含设计费)的0.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逾期的,有关履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 除赔偿金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致使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补偿相应损失。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六级以上大风(持续3小时以上),明显影响施工的;(2)高温天气:连续2天超过39℃;(3)连续强降雨、雪3天以上,持续强降雨超过24小时且雨量超过100mm以上;(4)因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环保部门要求以及因天气情况引起的停工,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政策性通知及文件,工期相应顺延(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发包人或工程师在发现气温太高或太低及其他恶劣天气,而承包人不按规范采取和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进行任何工作,有关工期延误,将由承包人负责。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0.1 竣工验收 10.1.1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及专用合同条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0.1.2 货物的供应与检验 10.1.2.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方式,将项目所需货物交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承包人应当以适合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负责安排运输(传输)和保险。 10.1.2.2承包人将货物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后,应妥善保管货物,并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需求方三方派出的代表对货物的数量、型号等进行检验。在检验中发现货物有缺失、损伤、破损或与装箱单不符的,应由检验代表当场作出书面记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免费恢复至满足使用功能的状态。因承包人原因误发或多发的货物,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承包人予以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2.3发包人、承包人和最终客户代表共同在通过检验的书面结论上签字确认的,视为货物通过检验,但并不代表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交付的货物完全合格,三方还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整体验收,并且承包人应对货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三方未就检验是否通过达成一致的,则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结论为准。 10.1.2.4项目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提前使用项目的,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10.1.2.5承包人将货物交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发包人。货物因质量问题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转至发包人或最终客户代表承担。 10.2 工程的接收 10.2.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2.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10.2.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0.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0.3 接收证书 10.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符合工程移交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 10.4 竣工退场 10.4.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移交完成,发包人接收(除承包人必要的缺陷维修工作所需的人员、器具设施外)后10日内完成退场。 10.4.2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0.5 项目实施与验收的特别约定 10.5.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发包人对方案予以认可的,承包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系统集成,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0.5.2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照发包人或最终客户代表的指示及有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10.5.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关于本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指派代表与最终客户代表代表、承包人代表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测试。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志,是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验收报告》。发包人在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时,应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标准为唯一依据,并充分尊重和考量最终客户的正式书面评审意见。 10.5.4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进行重新调试,并再次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7]个工作日后,承包人未调试完成或经承包人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0.5.5因发包人要求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应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10.5.6若最终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将进行核对。如确属不合格,承包人需在限期内整改。若争议无法解决,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鉴定不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7项目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发包人提前使用项目的,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10.6培训 10.6.1承包人须通过培训确保发包人及最终客户代表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10.6.2承包人须通过培训确保发包人及最终客户代表的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10.6.3培训时间与地点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指定地点为发包人及最终客户代表人员提供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培训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是承包人必须确保培训质量能够达到上述培训目的。 10.7 技术支持与服务 10.7.1承包人自发包人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为发包人提供为期[两]年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10.7.2.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能顺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发包人或最终客户代表提出现场服务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上门服务。 10.7.3 技术支持与服务期届满后,双方可以就技术支持和服务另行签订协议。 10.7.4发包人、最终客户代表可在通知承包人后,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对发包人或最终客户代表提出的故障申告应在[24]小时内响应,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免收人工费、测试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等全部费用。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保期、技术支持及服务期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配合。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件14.1.1条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方案调整,费用以实结算并执行以下原则:执行专用合同条件14.1。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4.3 暂估价的确认方式: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专用合同条件14.1或以施工期间平顶山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和设备询价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人工费、机械人工费及管理费用按照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人工费、管理费指数的相关规定计取。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合同价的30%(不扣回)。 预付款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以发包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不提供。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签订合同后每月20日提交。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采用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按期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发包人内部规定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设计付款方式: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预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设计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提供成果文件并完成图纸审批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施工付款方式: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预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每月(或每形象段)施工完成,中标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款申请报表,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付当月(或当前已完成形象段)已完成部分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9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付清(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监理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竣工结算资料的报出形式和审查、审计工作流程以及时间安排,根据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成。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第14.5.2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专用合同条件第14.3.2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4.8 其他 14.8.1 承包人在组织编制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项目全过程阶段的费用支出,概算项目应设置合理,并且避免后期超概情况发生。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件,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0.01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额的 1%。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1 ]%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2)承包人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逾期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使关键阶段工作延迟使总工期延误而使发包人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关键阶段工作延迟使总工期延误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4)对于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经承包人确认后从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除非发包人解除合同,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6)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实施方案或提前实施。承包人违反本约定擅自进行实施的,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暴动、骚乱、戒严、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社会性突发性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环保部门要求引起的停工等。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由承包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承包人办理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除通用合同条件,无其他约定。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5 其他约定 20.5.1本合同适用的以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所指的通用合同条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内容。 20.5.2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对本合同项下项目所实际的内容及有关数据和资料(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永久保密义务,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一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雇员范围内知悉,双方应确保其全体雇佣人员均遵守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提供、透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如有违约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双方的子公司、分公司。 20.5.3承包人的保密期间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永久有效,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数据、技术及业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非合同目的。因数据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或声誉损害,泄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诚信合规协议 附件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附件4:廉政责任书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6:数据运维服务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移交超出工程竣工备案30日,质量保修期自移交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所述规格、质量和技术特性。 3.质保期内,承包人对发包人或最终客户代表提出的故障申告应在[24]小时内响应,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免收人工费、测试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等全部费用。 4.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实体查验。 五、保修费用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2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至少包括下列含义: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及雇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发包人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发包人及发包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发包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发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发包人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发包人及发包人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发包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发包人、承包人或承包人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发包人在此声明并保证:发包人和发包人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发包人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承包人披露的情形外,发包人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包人。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包人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赔偿 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七、 费用 发包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八、 调查通知 发包人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此外,如发包人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方特此关于 项目建安工程向 进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制指标 1、杜绝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合格率100%。 2、杜绝发生一次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责任目标 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举办职工夜校, 制定教学计划,配齐教学器材和教材,并将教学记录资料存档备查,企业职工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达100%。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施工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编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审查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严禁随意变更。 6、施工企业应以严防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源的安全监控,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7、施工现场要规范安全平网和安全立网的搭设和使用,安装使用外挑式安全网,实现建筑工程全封闭施工,有效防范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 8、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护措施,所有洞口、临边的安全设施在解除前,应征得代建人、监理单位的同意,并留有书面资料以备追朔。 9、施工企业租赁使用起重机械,塔吊、物料机、吊篮等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经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每年标定检查,确保起重机械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0、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本企业在建工程的检查,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员每天进行巡查。 11、对于安全例行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施工企业应积极整改且须于检查的当日完成,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须立即停工整改且在检查当日完成。 12、施工企业全体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起“抓安全一刻不忘,管理安全理直气壮”的观念,做到施工现场“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确保达到项目安全目标。 1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推广。 14、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网、管理网、信息网,实行领导定点、全员定则、监管定位、排查定级、应急定制、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15、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专项行动,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6、施工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建筑工地深基坑、塔吊、物料机、吊篮、建筑运输车辆等进行专项治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17、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组建救援队伍,备足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遇有突发情况和灾害天气,安排专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救援队伍、应急措施始终保持备战状态。 18、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防火安全工作。 19、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地消防管理制度,日常进行现场各施工面以及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器材的可靠性、使用性的检查。进入安装、装饰施工高峰阶段,制定专项一系列安全、消防、防盗措施,报请代建单位同意后实施。 20、施工企业应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并定期组织工人进行体检,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1、施工企业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如实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现场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2、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23、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施工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附件4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制定廉政责任书,我方特此关于 向 进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承包企业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依法严格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承包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应遵纪守法,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条 承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发包方和相关单位给予回扣、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发包方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承包企业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承诺企业1(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诺企业2(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附件6 数据运营运维服务协议
(具体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数据运营运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本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委托处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作为本项目运营运维阶段的附件,约定运营期间收入事项。 第一条 原始数据描述甲方按照如下范围和规则向乙方提供运营所需的基础数据清单: 数据名称: 。 数据规模: 。 数据来源: 。 第二条 结果数据1.乙方应当通过以下第 6 种方式加工形成结果数据。 (1)数据标注,对数据进行分类、标记或注释,以便于机器学习模型的训练和验证。 (2)数据存储,将数据保留在某种持久性媒介(如硬盘、固态驱动器、云存储服务等)上。 (3)数据分析,通过特定的技术和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研究、推理和概括总结,从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发现规律、形成结论。 (4)数据清洗,识别和纠正(或删除)数据中的错误、重复或不准确的记录。 (5)在运营、维护网站、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过程中,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存储、维护。 (6)其他处理方式(具体说明): 以上5种均包含 。 2.乙方开展运营运维活动所形成的运营产出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运营产出所涉及的具体收入分配办法,不在本协议中统一约定,由双方随具体业务发生,单独签署业务合同予以明确。注: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数据质量的量化指标,如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 3.甲方享有结果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同时,甲方■同意□不同意授予乙方对于结果数据享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第三条 过程数据甲方享有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乙方享有过程数据的■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利。如有需要,须另行协商获得对应权利。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义务1.甲方仅承担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电费。其他费用,包括硬件、软件的维护保养费用,均由乙方随业务实际发生承担;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如产生软硬件销售收入或对外技术服务收入,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报告收入情况,并配合甲方进行收入核算与对账。具体分配方式以届时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硬件、软件进行升级的,则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2.甲方保证其提供数据的行为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3.由于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作之外,补正原始数据或变更要求,导致乙方处理成本增加或者服务范围发生实质变化的,对应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4.乙方保证其处理数据的行为不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保障数据不受未授权访问和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篡改数据,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转让数据。 6.乙方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数据使用指南和操作限制(如有),同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8.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协议终止的,乙方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9.乙方如收到针对甲方所委托数据的如下信息或发生如下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 (1)第三方提出关于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的任何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复制、更正、转移、删除、撤回同意等。 (2)任何与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及委托处理活动有关的投诉、权利主张、指控。 (3)发生或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遭到泄露、未经授权访问、滥用、篡改、毁损、丢失等。 除非得到甲方明确授权,乙方不得自行对上述任何情形做出回应。乙方应及时、全力配合甲方对上述任何情形做出回应或采取措施。如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甲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协助甲方妥善应对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关报告及通知义务。 第五条 运营运维范围限制乙方仅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运维目的、方式、范围内开展数据处理及系统运维活动,不得对运营范围进行扩展或变更。涉及新业务模式或收入类型的,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业务合同。 第六条 数据交付1.乙方应当以第 3 种方式向甲方交付结果数据以及产权归属于甲方的过程数据。 (1)电子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线上传输: □网盘;□应用程序接口(API); □其他云端存储服务: 。 (2)物理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离线交付: □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其他: 。 (3)其他交付形式:根据甲方指定形式交付。 2.数据交付完成时间:根据甲方指定时间交付。 各方未对数据交付时间作出约定的,在以下条件满足时视为数据交付完成: (1)电子交付:数据进入双方指定用于交付的数据空间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链接、密钥、说明文件(如有)时。 (2)物理交付:以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形式发出的,接收人签收之时。 3.数据交付如需指定特定接收主体,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的指定数据接收人为 (姓名/职位)。 第七条 数据验收1.数据验收期限为 。 2.甲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仅视为对数据表面合规性的初步认可,但不免除乙方对数据内在质量、准确性及合法性的保证责任。对于隐蔽瑕疵,甲方有权在发现后【30】日内向乙方主张权利。 3.甲方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及证据,双方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甲方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将数据投入实际使用的,视为认可相应数据符合使用要求,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定数据质量的除外。 第八条 数据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甲方在验收期内发现数据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及其他条款要求并通知乙方补正的,乙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正或补充的数据以符合协议约定。如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限定时间内修正或补充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甲方有权选择以下解决方案之一: (1)甲方按照通过验收的数据,按比例或价值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中对应未通过验收数据的服务费用。 (2)如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数据数量/内容超过 10 %的,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无法修正或补充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第九条 运营成本与收益分配1.费用计算(含税):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计算费用。 (1)固定价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 。 (2)甲方仅承担项目运营的电费,其余所有日常运维费用随业务实际发生由乙方承担。 2.支付方式:甲方应当根据下列第 3 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2)一次性支付 (3)甲方直接向能源供应商支付能源(电力)使用费。 3.乙方应依法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如因国家税务政策变更等导致税率变化,应以变化后的税率为准。 4.运营期间产生的软硬件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分配比例、结算方式、支付节点等,由双方在具体业务发生前签署专项业务合同约定,不适用本协议统一支付条款。 第十条 转委托1.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处理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处理。 2.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的条件为: 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转委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目的与方式、处理地点、处理期限等方面)不得超出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范围。乙方应确保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于由乙方直接指示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转受托方有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与转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数据留存、销毁与返还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复制、留存其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任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及委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及其副本。乙方如果为了满足数据处理活动正常开展的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需要复制、留存上述数据的副本,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该需求或要求以及留存的数据副本情况。在该需求或要求满足后,乙方应及时销毁或返还数据副本,并提供证明。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委托处理期限届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经甲方要求(以先发生的为准)后,乙方应及时销毁或返还委托处理所涉全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及委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 )及其副本,不得保留上述数据及其副本,并提供其已销毁或返还数据的证明。 3.返还数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接收、处置数据,并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便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1.在本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数据库、信息系统、服务器、算法、模型等)涉及本协议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各方应确保己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各方应尊重对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确保不实施任何侵害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一方侵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运营产生的软硬件销售或技术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三条 保密要求各方对订立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无论本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数据安全要求1.各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 2.各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3.本协议项下数据委托处理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 4 份,各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协议期间,甲方、乙方均有权依托数据产品进行市场开拓。依托本运营平台签署的协议精神,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5.本协议为运营运维阶段的总括性约定,具体收入分配事项以双方另行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设计、施工均达到国家合格要求,并满足审批要求。投标人须按照《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编号DBJ41/T141-2024)、及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配备施工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运维服务要求(包括数据治理、数据资产登记、高质量数据集的生产) 一、服务范围 负责本项目硬件设备、平台系统、应用子系统及数据资源的全周期运维服务,包括日常巡检、故障处置、系统优化、安全保障、数据治理、数据资产登记与管理等,确保项目整体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二、服务周期 自建设安装调试完成后12年,提供7X24 小时技术保障服务。 三、总体运维要求 系统整体可用性不低于 99.9%,核心功能不间断运行。 故障30分钟内响应,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2小时内到场、8小时内恢复核心业务。 建立完整运维台账,按月、季、年度提交运维报告。 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驻场人员不得少于1人(提供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的承诺书) 四、数据治理服务要求 对项目所有感知数据、平台数据、业务数据进行统一治理。 制定数据标准、数据质量规则,建立主数据与元数据管理体系。 开展数据清洗、质量核查、异常监控,核心数据质量合格率不低于 99.5%。 实现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脱敏加密、操作审计,确保数据不泄露、不篡改。 按月出具数据质量报告,按年提交数据治理总结报告。 五、数据资产登记服务要求 对治理完成的数据资源开展资产属性梳理,核实数据来源合法性、权属清晰性,排除权属争议与合规风险。 按照规范完成数据资产全维度信息登记,登记要素至少涵盖:资产基础信息(名称、编码、类型、量级)、来源信息(采集渠道、产生时间、权属主体)、质量信息(质量等级、稽核结果)、安全分级(数据分级分类结果、安全等级)、价值属性(应用场景、价值评估)五大类。 构建分级分类、结构清晰的数据资产目录,支持按资产类型、行业领域、安全等级、应用场景等多维度检索、查询与统计,实现资产可视化管理。 建立数据资产新增、信息更新、版本迭代、注销下线的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登记信息与实际状态一致,定期出具资产台账更新报告。 定期对已登记数据资产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开展核验,形成核验记录,对存在风险的资产及时标注并提出处置建议。 六、高质量数据集生产经营服务要求 1.高质量数据集生产加工 开展行业调研与市场需求分析,聚焦 AI 训练等核心应用场景,明确数据集的行业定位、场景用途、样本规模、字段维度、标注要求,形成数据集生产需求说明书。 基于登记的数据资产,按场景需求完成样本筛选、特征提取、数据增强、格式转换等加工处理,保障样本分布均衡、场景覆盖全面、代表性充足。 制定统一的标注规范与质检标准,组织完成数据标注工作,标注过程执行多级质检机制,确保标注精度满足 AI 模型训练要求。 对成品数据集开展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无偏性多维度质量检测;通过基准模型测试验证数据集对 AI 模型的性能提升效果,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与性能验证报告。 建立数据集版本管理体系,记录版本迭代内容与适用场景;根据市场反馈与技术发展,持续对数据集进行更新优化,保持产品市场竞争力。 2.数据集市场化经营 完成数据集的标准化产品包装,输出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样例数据、质量检测报告、授权使用协议、交付方式说明、售后服务条款,达到可直接面向市场销售的标准化形态。 结合数据集成本、市场价值、行业对标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与分级授权方案;搭建适配的销售渠道,开展市场推广与客户对接,拓展数据集应用场景与客户群体。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数据集交付、使用咨询、技术答疑等服务;规范交付流程,留存交付记录与授权凭证,保障交付过程合规可追溯。 建立完善的数据授权使用机制,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下的使用范围、期限与限制;对销售全流程开展合规审查,防范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合规经营风险,定期出具运营合规报告。 持续收集市场反馈与客户需求,形成需求台账,反哺数据集产品迭代与新品规划,形成 “生产 — 销售 — 反馈 — 优化” 的闭环运营机制。 六、数据资产服务质量标准 原始数据治理:数据清洗准确率≥95%,数据字段标准化覆盖率≥95%,脱敏脱密合规率 100%,数据质量问题整改闭环率 100%,元数据与血缘记录完整率 100%。 数据资产登记:资产登记要素完整率≥95%,资产信息准确率≥95%,资产目录更新及时率 100%,资产权属与合规核验通过率 100%。 高质量数据集生产:数据集样本有效率≥95%,标注准确率≥95%,数据集通过 AI 模型性能验证(对应场景下较基准数据集模型性能有明确提升),产品化交付资料完整率 100%。 合规要求:所有数据处理、资产登记、市场经营活动 100% 符合国家及地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无合规风险事件。 七、硬件与平台运维要求 定期对外立面电缆架桥、智能感知终端、边缘设备、网络及机房设备进行巡检维护。 7X24小时监控平台运行状态,负责系统升级、性能调优、漏洞修复。 保障智能解折、仿真推演、数据智能、统一调度、AI决策等核心模块稳定运行。 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八、文档与培训 提供完整运维管理制度、数据治理规范、资产台账、应急预案等全套文档。 为采购人提供不少于2次系统操作及运维管理培训。 九、考核指标 平台可用性≥99.9% 数据质量合格率≥99.5% 故障修复及时率≥99% 数据资产登记覆盖率100% 无数据安全及重大运行事故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 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设计费投报费率(小写) %,建安工程费投报费率(小写): %,设计工期:总承包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建设及安装调试期: 个月,运维服务期: 年(建设及安装调试完成后)。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我方承诺在中标后应按中标价的 2%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可由相关行政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备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投标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电话)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备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 )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项目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一):(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成员数量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减。 2、联合体协议书加盖单位章和签名扫描后上传扫描件。
四、投标保证金
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保证金绑定后生成的二维码图片或保函证明材料。
五、资格审查资料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填写本表并按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若未发生上述诉讼和仲裁可填“无”。
(三)近年财务状况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六)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八)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设计实施方案格式及内容自拟。
七、施工实施方案
格式及内容自拟。
八、其他资料
(一)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电子签章):
联 系 电 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附的其他资料 1、投标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 牵头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合体成员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2、委托人: 联系电话: 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施工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设计负责人: 证书编号: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证书编号: 项目组其他成员: 5、类似业绩
说明:“投标基本信息采集”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不作为评审依据,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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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