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6-05-20 17:35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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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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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60,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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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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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开粮集团粮食物流产业园仓储设施绿色储粮功能提升 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格制).................................................................. 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48 第六章 图 纸........................................................................................ 5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5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粮集团粮食物流产业园仓储设施绿色储粮功能提升改造项目已由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603-410211-04-02-63141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统一代码为2603-410211-04-02-631413,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kfsggzyjyw.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开粮集团粮食物流产业园仓储设施绿色储粮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2.2 招标编号:KCZX-2026-012 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 建设地点:开封市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陇海二路开封粮食物流产业园 2.5 项目概况:开粮集团粮食物流产业园内对现有3.6万余吨包围散装仓房进行散存(目前储存方式为包围散)、信息化、三合一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耗电4.8万千瓦时,折合当量值5.89吨标煤。 2.6 项目总投资额:约1491.66万元,本次招标投资额:1309.462461万元。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1个标段。 2.8 招标范围: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工程施工。 2.9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10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11执行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3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 3.3.1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不得存在其他在施在建项目(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须在本单位注册; 3.3.2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技术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半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新聘用员工从聘用之日算起); 注:社保应为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3.4业绩要求:投标人2023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上厂房维修类施工项目业绩一份,时间以竣工日期为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一库四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需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亏损),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审计报告; 3.6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6.1被列入“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3.6.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 3.6.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 3.6.4投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资质异常状态的(投标人); 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 3.7执行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其他要求: 3.9.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9.2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9.3投标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响应承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 (1)招标人应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存在虚假或不实材料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至行政监督部门。 (2)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该项目中标人的资格、人员信息等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或不实信息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2026年5月21日00时01分至2026年6月10日9时 24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凭企业CA锁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应分别获取所投各标段的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1.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2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3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投标人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4.4招标文件印刷、邮寄费(如有): /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6月10日9时25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递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3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5.4投标人须缴纳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5本项目中标人须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6逾期或未按照指定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7.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异议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异议受理单位):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开封市金明东街40号 联系人:刘鹏 电 话:15993330233 电子邮件:kflsjt@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开封开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杨芳 项目组其他成员:贺彩、赵宝红 地 址:开封市宋城路126号(宋城路与金明西街交叉口,铂金瀚宫南门2楼) 联系人:贺彩 联系方式:19837813867 电子邮件:kfkczx666@163.com
监督单位(投诉受理单位):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 电 话:0371-22940856
2026年5月20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附件:定标办法:定标办法(核查随机法)(一)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定标会议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定标方法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四)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五)定标核查 在定标会议前,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在定标会议前,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平台)”查询资质证书是否符合项目招标要求、真实有效,以上任一平台查询结果存在“异常”信息的核查不通过;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项目主要人员相关证书 ①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平台)”查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真实有效,以上任一平台查询结果存在“异常”信息的核查不通过;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项目经理与中标候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②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类别、等级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与中标候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施工技术负责人的的社保证明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4)财务报告: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业绩:投标文件中的业绩竣工时间(2023年1月1日以来)、金额、业绩类别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否则业绩核查不通过; (6)企业信誉: ①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存在被列入全国(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况; ③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存在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况; ④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资质异常状态的情况; ⑤中标候选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定标委员会查实有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 经核查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即可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招标人应继续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 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时间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鼓励中标候选人参加定标会议,但不得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影响定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在定标现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分别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号码球为1至N号号码球(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视为自动放弃选取号码球的权利并对选取过程及结果无异议,由定标委员会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代表其单位。 由公证处人员将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抽取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代表从中随机选取1个号码球,选取的号码球所对应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工作人员将中标人对应的代码球和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和监督进行签字确认。 整个定标过程由公证处全程监督并在定标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七)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八)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联合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 若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若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项目)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计或造价咨询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造价或咨询服务的;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 (1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14)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7)被发现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8)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9)被发现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2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具体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1)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加密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标记和递交。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作为评标专家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7.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7.1.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1.2 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7.4.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4.2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定标因素及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 中标结果公示(评定分离项目)7.5.1招标人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7.5.2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 履约保证金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处理;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第7.2款、第7.5款(评定分离项目)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格制)评标办法前附表注:1、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与评标办法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均应体现在投标文件中。
1. 评标方法(合格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定性评审标准(1)商务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项、第10.13.10项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无效标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前附表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3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3.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公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杏花营镇杏花营村开封粮食物流产业园。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包含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整体移交、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和保修工作 。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零 (¥ 0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零 (¥ 0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零 (¥ 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合同签订时完善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承诺(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油脂工程)甲级 (A141010078); 联系电话:0371-6778920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河南工业大学32号楼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4.4其他约定: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贰套(附电子版);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包含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附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论证后3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成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除工程外不得挪作他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方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和漏项的 。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 (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 (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 (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 (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100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将按照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单价和承包人的实际用电数量扣回用电费用含分摊的线路损耗费用)。 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100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投中。结算时发包人将按照向供水部门缴纳水费的单价和承包人的实际用电数量扣回用水费用(含分摊的损耗费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 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另附PDF电子版)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10万元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⑤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须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的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做好发包人的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施工期间的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不允许在园区道路上搅拌砼及砂浆。 ⑥必须遵守发包人的相关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月不低于26天,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超过七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3000元的罚款,新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每人每月请假超过七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3000元的罚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5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工程师批准后,经发包人代表认可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缴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约定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追究监理责任。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工程质量 ; (2) 已完工程数量、经济索赔 ; (3) 工期延误或提前、工程索赔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符合文明施工工地标准,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汗液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和办理报批手续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遵守行业和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的规定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照工程特点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三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三天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延迟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场地、场地内地下线管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等施工必须的资料)。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总价款的0.4‰/天。逾期竣工违约金在审计结算时自动扣减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 连续 3 天以上暴风雪; (3) 8 级以上大风、6 级以上地震; (4) 一周内累计停水或停电超过 8 小时; (5) 连续 7 天每天超过 5 小时 40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无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由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工程量为招标人最终工程量。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除工程设计变更修改外);2、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后上报开封财政评审中心,按开封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得出增减造价。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实际结算。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无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无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无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无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不符;投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钢筋用量与图纸计算量不符。错计、少计、漏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费用均不调整(具体施工项目为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工程量为招标人最终工程量。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除工程设计变更修改外);2、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增减工程量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后上报开封财政评审中心,按开封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得出增减造价。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金额的 20 %(包含 /%安全文明措施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定额HA02-31-2016)》及相关配套的计价办法、调整文件及综合解释等;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图集、规范、技术资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单体(包括地下部分)结构完成至竣工结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于每月25日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及累计形象进度做好月度形象进度报表,经现场监理签字后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实加以确认(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第五个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不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单体(包括地下部分)结构完成至竣工结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于每月25日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及累计形象进度做好月度形象进度报表,经现场监理签字后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实加以确认(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第五个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对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不予计量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专项债开户行开设项目专户,承包方项目资金支出须经发包方审核。 2) 每月29日前将当月25日前完成合格及累计工程量、资金形象进度报表及下个月的计划完成工程量、用款计划表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等相关各方审核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85 %支付工程进度款 。 3) 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 %,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 工程审计结束,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至审计核定总价的97%; 5) 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发包人不计利息付清余款; 6) 其他 ①工程资金因流程审批滞后(银行监管),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延误工程进度或影响工程质量。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为支付依据: 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款项,承包人只能用于本工程有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④承包人保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确保不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部分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以支付工人工资,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信访、诉讼等集体聚众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免除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 ⑤工程资料应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提交,否则,发包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须将本工程的竣工图(肆套)、竣工资料(肆套)和工程结算资料(须含详细的结算报价清单)报送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安排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如工程结算资料不完善,承包人重新补充直至完整,承包人应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审计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逾期视同承包人认可审计结果。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开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一式肆份。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开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一式肆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规定 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开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或审计机关在合理期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价单位或审计机关的审定价(金额)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唯一合法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4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工程结算金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 。 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6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8)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未达标及发生群体病毒感染事件,造成停工停产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次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0)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每次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3000元作为违约金。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3000元作为违约金。 (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当月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承包人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 本工程为配套设施建设督查施工单位工期逾期情况,按照中标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技术标)制订的 施工进度横道图 进行考核。中标单位在任一阶段超出一个月时间不能按期完工(不可抗力除外),招标人即与中标单位终止合同,中标单位无条件退出,工程款经审计结算后按完成工程量的 70 %计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无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48小时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21.2无论本合同是何种价格形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1.3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1.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21.5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1.6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21.7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1.8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上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清理已完成、承包人的机具和人员已退场等)。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后14天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自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1.9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是承包人索赔的唯一合法依据。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1.10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所需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1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2发生通用条款第7.5.1项约定情形,且该事件处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并对承包人的施工产生实际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21.13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以及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变更工作的计价方法(组价方式)具体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备不低于国家规定质保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两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两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承包方投标文件—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承包方须制定定期回访检查和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回访检查和维护;承包人须提供操作维护保养培训,帮助发包方操作人员提高使用效率和操作人员的维修技能、维修知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见承包方投标文件—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承诺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履约担保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鉴于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10%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开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开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开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本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版本)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60-2024)等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以下简称“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计价计算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6)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理水平、造价资讯等; (8) 其他相关资料。 2.2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 3. 其他说明 3.1 其他补充说明 / 。 4.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可在电子招标文件附件中下载)。
1.图纸目录
2. 图纸 图纸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可在电子招标文件附件中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开粮集团粮食物流产业园仓储设施绿色储粮功能提升改造项目。本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园区内现有包打围散装平房仓进行标准化、功能性改造升级。改造后仓型为轴线尺寸97m(长)× 21m(宽)的标准散装平房仓,设计装粮高度为6.0m。主要储存品种为小麦(按容重0.80t/m³计算),单仓设计仓容为8033吨。本期共改造同类仓房6栋,改造完成后,将合计新增/提升标准化储备仓容4.82万吨。本工程基础采用条形基础,基础设计等级丙级。(总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地理位置等。 1.2关键参数: 抗震设计:设计使用年限50年,基本地震加速度0.10g,地震分组第二组,特征周期0.35s;抗震设防类别丙类,抗震设防烈度7度,场地类别Ⅲ类;抗震等级:抗震等级三级,抗震构造措施三级。(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强制性指标)。 2.现场条件 2.1 三通一平概况 用地北侧为冷库及绿地,南侧为陇海二路,东侧为一大街,西侧为库区现有散装平房仓和其他设施等。 2.2 地质及水文资料 地勘结论、水文情况等(详见地勘报告):拟建场地属于黄河冲积、泛滥平原区,场区无现有建筑物,场地绝对高程为 74.60~74.87m,整平高程为 74.77m,地表地形略有起伏,地貌单一。 根据野外钻探揭示,①-③层为第四纪全新世 Q 4 文化期以来中近期沉积的土,为新近沉积土,以粉砂、粉质黏土为主;④-⑤层为第四纪全新世 Q 4 文化期以前沉积的土,为一般沉积土,以粉砂、粉土为主。现将勘察深度内的土层按其不同的成因、时代及物理力学性质差异划分为 5 个工程地质单元层。 分述如下: ①层粉砂(Qal+pl4-3 ):层顶高程 74.60~74.87m,平均层顶高程74.77m;层厚 3.1-4.9m,平均层厚 4.29m。黄褐色,松散-稍密,干,颗粒纯净,级配较好,分选稍差,矿物成分以石英、长石质为主,暗色矿物次之。下部局部见黄褐色粉土薄层。上部局部见少量杂填土层。 ②层粉质黏土(Qal+pl4-3 ):层顶高程 69.89~71.66m,平均层顶高程 70.47m;层厚 1.5-3.8m,平均层厚 2.50m。黄褐-灰褐色,软塑状,土质均匀、纯净,干强度高,韧性高,无摇振反应,稍有光泽。上部局部见灰褐色粉土薄层或透镜体。 ③层粉砂(Qal+pl4-3 ):层顶高程 66.67~69.23m,平均层顶高程67.97m;层厚 4.2-6.8m,平均层厚 5.29m。黄褐色,中密为主,湿-饱和,颗粒纯净,级配较好,分选稍差,矿物成分以石英、长石质为主,暗色矿物次之。下部局部夹有黄褐色粉土薄层或透镜体。 ④层粉砂(Qal+pl4-2 ):层顶高程 61.77~63.23m,平均层顶高程62.68m;层厚 3.1-5.7m,平均层厚 3.96m。灰褐色,中密-密实,饱和,颗粒纯净,级配较好,分选稍差,矿物成分以石英、长石质为主,暗色矿物次之,见小粒径钙质结核及淡水螺壳碎片。局部见灰褐色粉土薄层或透镜体。该层在 35#与43#孔位置局部强度较低,以粉土为主,在剖面图上以④ 1 层表示。 ④ 1层 粉土(Qal+pl4-2 ):层厚 0.8-1.5m,平均层厚 1.15m。灰褐色,稍-中密,湿-很湿,土质均匀、纯净,略粘,干强度低,韧性低,无光泽反应,摇振反应中等。 ⑤层粉土(Qal+pl4-2):层顶高程 56.67~59.81m,平均层顶高程58.67m;该层未穿透,最大穿见厚度 5.00m。黄褐色,稍密,湿-很湿,土质均匀、纯净,黏粒含量高,局部夹黄褐色可塑状粉质黏土薄层或透镜体。干强度低,韧性低,无光泽反应,摇振反应中等。下部局部见黄褐色细砂薄层或透镜体。 该场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本场区不存在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的河道及湖泊,附近不存在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下水的径排条件简单,地下水的补给主要为大气降水,排泄方式主要为蒸发及下渗。本场地勘察期间,初见地下水位埋深 3.0m(绝对高程 71.77m),稳定地下水位埋深 4.0-4.3m(绝对高程 70.40-70.78m,上述水位均是在钻孔完成 24 小时后对施工钻孔测得),3-5 年最高水位埋深约2.0m(绝对高程 72.77m),历史最高水位埋深约 1.0m(绝对高程73.77m)。属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水位随季节有一定波动,年变化幅度 1.0m-3.0m。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版)表 G.0.1 之规定,本场地环境类型为Ⅱ类。 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3.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二节 适用规范标准 1.标准依据 1.1施工图纸中所列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 55003-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6-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7-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2022、《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 50105-20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18、《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50011-2010 (2024年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50010-2010 (2024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1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201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T50378-2019 (2024年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2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实施的有关标准与法规 2.1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标准或法规为工程实施中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法规,承包人提出采用的其它标准及规范,如能保证其达到与本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相同的质量或更高的质量,经招标人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方可采用; 2.2本技术标准与图纸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令人满意的习惯作法; 2.3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施工图及引用的图集、标准的相关要求。 2.4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如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标准高的为准; 2.5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2.6技术规范标准与新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新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第三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特殊技术要求 1.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2.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2.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1 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 。 4.招标投标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1绿色建筑要求如下: / 。 4.2装配式比例要求如下: / 。 4.3支持创新要求如下: / 。 4.4其他要求如下: / 。 5.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承诺以下内容: 1.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投标内容:响应招标范围。 3.工期: 。 4.工程质量: 。 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6.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7.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8.如对招标文件有不明确及误解,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向贵方提出,在开标时间以后我方不再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9.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0.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1.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 邮箱: 日期: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员投标时提供)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和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证金回执;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电子保函扫描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规定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现场的勘察情况、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与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与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须附满足第二章第1.4.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满足第二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附1-1:承诺书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0.13.1项规定的岗位人员及投标人拟派的其他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养老保险复印件【应为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如有)。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注:本表后附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八严禁”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八严禁”: 一、严禁招标人暗箱操作、场外交易,违规设置投标资格限制条件、违法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条款。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开封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干预招投标。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开封行政区域内代理招投标项目。 四、严禁评标专家无故放弃项目评审,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评标前透漏项目信息,利用微信、QQ等不法手段,收取除正常评审费用外其他费用、索要与评标无关的物品。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开封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评审活动。 五、严禁交易服务平台人员变相行使审核备案权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利益输送。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严禁行政监督管理单位人员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项目投诉不依法处理。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七、严禁交易平台技术服务公司泄露重要信息,随意修改电子招投标信息。如有违反,接受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严禁交易平台任何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干扰招投标活动。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我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保证认真遵守。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承诺人):
年 月 日
(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三)服务承诺书
承诺内容:
必须含有不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按所报工期、质量等标准进行施工以及按业主要求按时进场施工的承诺。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格式自拟) (五)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方再次承诺: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并处罚。 2、绝不借资质投标,并且在中标后,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绝对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如不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我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如果借资质投标或进场后擅自更换人员的,自愿接受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需经发包人审批认可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因未按投标文件人员到场以及因更换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更严厉的惩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更换人员必须跟投标文件拟派人员同等资质)。 3、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市住建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核实支付,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是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 4、如因发生拖欠行为引起的上访、债务纠纷等不良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并愿意接收发包人的处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 5、投标单位及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无债务纠纷,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中标单位进场后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人制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扬尘、竣工验收、合同、财务等有关规章制度和工程管理办法。 7、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相关承诺) 8、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是和准确,并愿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9、我方承诺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附表(表1、表2、表3)仅便于后期公示制作,不参与评审。各投标人按自己公司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认真填写,并对表格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若与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表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表2 业绩汇总材料(企业业绩)
附表3
主要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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