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6-02-27 14:45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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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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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平顶山湛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咨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8
【平公资建202629号】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平顶山湛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DZB-PDS-2026012
2、项目名称: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 预算金额:7464490.19元
最高限价:7464490.19元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第一标段 |
7464490.19 |
7464490.19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建设地点:平顶山市境内。
5.2、项目概况:2025年湛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总规模1.20万亩,涉及湛河区荆山街道、北渡街道和曹镇乡等,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容。
5.3、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5.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发包的全部内容。
5.6、计划工期:五个月
5.7、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各项相关标准和规范
6、合同履行期限:同计划工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提供查询页面,社保部门未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由社保部门出具证明)。
9、投标人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报名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10、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未被记入环境污染防治惩戒黑名单;未存在资质标准要求被全国和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未存在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未存在资质被标注异常的情况。(提供书面承诺)
1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经核查后出现任何虚假资料的,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提供书面承诺)
注:本项目不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6年 2月28日至2026年3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交易主体登陆”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 3月24 日9 时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 3月24 日9 时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各投标供应商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3994
联系人:聂先生
联系方式:18703997362
5、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采用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单位。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地址:平顶山市火车站东100米路南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方式:16696992887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院内)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5-299668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中咨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A座1801室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13333908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13333908557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
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网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递交形式: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或供应商诚信库中的账户)。
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保证金绑定操作手册,请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中网上投标栏目查看。
3、投标人在成功绑定后,将系统生成的回执单图片制作在投标文件中,作为缴纳保证金的依据。
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充分考虑异地跨行转账到账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绑定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由中介服务机构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退款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核对后,通过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给投标人。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三)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四)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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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地址:平顶山市火车站东100米路南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方式:16696992887 名称:平顶山湛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院内)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75-299668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咨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A座1801室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13333908557 |
|
1.1.4 |
项目名称 |
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 |
|
1.1.5 |
建设地点 |
平顶山市境内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发包的全部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5个月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各项相关标准和规范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违法分包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招标文件补充材料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开标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元整); 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前一日 24时00前; 3、保证金汇入: 3.1投标人打开 http://ggzy.pds.gov.cn/cas/login?service=http://ggzy.pds.gov.cn/ggzy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费用缴纳指南”→“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平顶山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缴纳说明单生成的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3.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3.3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3.4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5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递交形式:(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或供应商库中录入的账户(不支持结算卡支付)。(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598.jhtml 5、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无效缴纳。 6、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为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注: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
|
4.1.1 |
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地点 |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电子版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时间:2026年 3月24 日9 时00 分 |
|
5.2 |
开标程序 |
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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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及招标人代表共5人及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专家评审。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及定标方式 |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2、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项目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10 名,具体如下。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 3(含)-10(含)家时,将有效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4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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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承包商履约担保 |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形式:以现金、保函、电子承兑或非现金形式递交;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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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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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词语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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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类似项目 |
工作内容相似或相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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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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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
746449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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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予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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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暗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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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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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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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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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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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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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中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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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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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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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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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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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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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同义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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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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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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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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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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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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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投诉时 |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提起质疑和投诉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所有质疑和投诉材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法定代表人手机联系方式,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若委托代理人提质疑和投诉的,还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的质疑、投诉、举报、短信、匿名反应等,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在处理质疑时需由被质疑人配合调查取证并提供材料时,被质疑人必须配合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各投标人可以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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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
质疑函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接收,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3333908557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须进行实质性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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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具备施工条件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验收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此付款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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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豫招协【2023】002号文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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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递交 |
1、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评标,投标人开标当天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所有投标人在开标后均需提供贰份纸质版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提供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备份一份(以 U 盘的形式),贰份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纸质版投标文件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有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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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提出。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进行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到招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在招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具体详见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全部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人缺项、漏项的清单项,招标人认为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列,结算时亦不增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电子交易信息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2(1)投标人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7.4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5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电子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时要填写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确认表。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7. 合同授予
7 .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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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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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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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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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要求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工期 |
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或优于 符符合或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数量和范围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
投标报价 |
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
||
|
综合评分部分(满分100分)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标:30分;技术标:55分;综合标:15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综合标得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5家时(不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0%+最高投标限价的 50%。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标标准 |
|
|
2.2.4(1)
|
商务标评分标准 (30分) |
1、投标报价 (30分)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时,得满分30分。当投标报价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准价1%时,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比例加减分。不足1%时按比例折扣。 |
|
2.2.4 (2) |
技术标评分标准(55分) |
1、内容完整性 (0-2分) |
1、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具有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分) 2、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0分) |
|
2、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0-10分) |
根据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的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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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0-8分) |
根据质量保证措施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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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0-7分) |
根据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科学合理、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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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0-7分) |
根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措施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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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0-7分) |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其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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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源配备计划 (0-7分) |
根据资源配备计划的合理、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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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风险管理措施 |
根据风险管理措施先进、科学、合理及其可行性程度进行打分,不缺时每项可在相应分值内酌情扣分,缺项时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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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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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是书面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包含工程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确保依法依规。内容合理、详实可行得 4<得分≤8分; 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得 0≤得分≤4分; 不合理,不可行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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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承诺 (7分) |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3<得分≤7 具有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0≤得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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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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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3-10名,具体如下。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
②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 3(含)-10(含)家时,将有效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③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的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十D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4.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并视为其未履行评委职责,由招标人上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时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审慎研判,并经 全体成员同意。并须将否决投标的理由和符合的条款详细写入评标报告中,以作为质疑和投诉答复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可按照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由大到小排列。
2.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签章)。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除包含有经评审的价格、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的事项外,还应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同时,应当对其他投标人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说明。
3.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 .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3.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办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3.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 .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3.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3.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代替者进行评标。
3 .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6、 补充条款
无。
附件:定标办法
一、定标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
2.本项目招标文件;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4.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4.《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定标原则
定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10 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组长、招标人、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到场的中标候选人;
2.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专家评标意见建议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3.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核查报告;
4.检查、投放号码球。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检查抽取箱、号码球,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号码球并投入抽取箱。手持抽取箱摇动号码球后,面对摄像头和参会人员展示抽取箱透明面;
5.抽取中标候选人代码球:执行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平发改公管[2025]287号文);
6.抽取中标人代码球:执行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平发改公管[2025]287号文);
7.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
8.签字确认。定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人员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9.扫描上传定标会议资料至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四、定标核查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核查内容及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条件的有效性
1.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企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
2.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候选人用于承揽本工程的资质证书状态。若其相关资质证书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不得被推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3.通过全国/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企业公司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及有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记录;
(三)类似项目业绩真实性与匹配度;
(四)拟派项目团队资质、经验及无在建项目情况;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方案、工期、质量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六)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关键事项。
招标人应将定标核查情况完整记录,并提交至定标委员会。
五、考察、质询
本项目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不再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或质询。
六、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人数为 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次参与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八、定标方法
项目定标方法采用 核查随机法 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九、定标报告及结果公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 3 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十、重新定标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025年湛河区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期) 。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付款方式: 。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议室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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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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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双方协商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临时占地范围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临时占用。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投标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不少于贰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等内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开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及图纸变更、监理通知、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络单等资料以便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检查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为承包人指定的车辆办理出入工地的手续;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将施工期间需要进入现场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负责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名单办理进入施工现场手续。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在工作日至少提前24个小时向发包人申请,按照发包人划定的路线行驶,否则造成发包人道路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允许非本合同相关方人员借阅、复印、拍照、留存等方式查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发包人代表处理本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指定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入点的位置2.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图表、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功能性实验记录;主体和重要部件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有关的技术决定,设计变更,冾商记录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三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7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工程相关的各项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周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周不少于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条件: 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更换的人员应不低于原资格要求。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具备同等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行职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所有施工项目禁止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材料进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之日结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日 。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修复的监理服务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验收前24个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以及与施工有关环节造成的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人的伤、亡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需遵守发包人有关治安保卫的规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需遵守发包人有关治安保卫的规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随意丢弃建筑垃圾,承包人拒不清理的,发包人自行安排其他人员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款一并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以日历天为单位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以日历天为单位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发包人和监理人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时,发现实际进度滞后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承包人应在3日内赶上或超过已批准的计划进度。
承包人在进度滞后的情况下拒不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实际进度滞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延期1天按1%的中标价赔偿发包人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将用于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样品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认可之后方可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合同约定需要调整的内容,按实际发生调整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按照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参照单价,则按编制工程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原则编制新增单价使用。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人已经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市场行情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投报标段招标控制价和承包人现状,计算出全部费用单价、合价及总报价。承包人已经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各种材料的市场价及材料价格发展趋势依据承包人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风险。2.在合同实施期间价格固定,除图纸变更、现场签证及投标文件规定可调整外,其他不再调整。3.签约合同价是承包人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双方协商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个工作日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个工作日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7个工作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每天处于500元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拒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整改超过7天。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3 争议评审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A、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B、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注:以实际签订为准。
1、《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豫水建〔2017〕1 号);
2、《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豫水建〔2006〕52 号);
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5、材料价格按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平顶山工程造价》2025年第四期相应价格调整,不足部分参照2025年《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第三季度相应价格调整,未发布的材料价格按我方造价人员市场询问价格计取。
二、工程量清单
从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附件中自行下载。
三、图纸
(如有,从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附件中自行下载。)
注: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在附件上传,每个标段有多个工作簿,如投标人疏漏造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缺少,投标可能会被拒绝。
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的有关技术说明文件
二、实施的有关标准与法规
国家、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施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范中指定的标准或法规为工程实施中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法规,中标人提出采用的其他标准及规范,如能保证其达到与本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相同的质量或更高的质量。经项目总监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即可采用。本规范与图纸中明显地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令人满意的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习惯作法。
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应在各个方面符合引用的标准规范。
本工程实施中采用图纸中指定的和以下列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如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标准高的为准。
其它现行的有关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全或与现行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现行规范标准为准。
三、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目前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在“其他材料”中列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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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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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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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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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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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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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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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姓 名 |
级 别 |
注册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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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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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三、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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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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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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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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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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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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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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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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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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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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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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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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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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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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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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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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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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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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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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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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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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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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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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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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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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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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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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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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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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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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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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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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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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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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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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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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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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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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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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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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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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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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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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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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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 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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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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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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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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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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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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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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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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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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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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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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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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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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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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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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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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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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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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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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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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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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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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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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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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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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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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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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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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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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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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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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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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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项目经理: ; 证书编号: ;
技术负责人: ; 证书编号: ;
授权委托人: ;手机: ;
项目部组成人员: ;
投标业绩(如有):
1.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网址全称)
合同金额: 元
合同签订日期: ;
验收日期: ;
2、……………
说明:投标内容汇总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不作为评标依据,请投标人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人员等复印件